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第七十二条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