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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