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