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