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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