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