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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