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六十七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