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