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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