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