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六十二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