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