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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