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