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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