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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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