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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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