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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