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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