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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