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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