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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