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