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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