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