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