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