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