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