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