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