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