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