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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