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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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