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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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