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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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