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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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