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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