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二节 负 债第三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