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