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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