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一节 资 产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