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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