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第一节 资 产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