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