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针对可能给业务连续性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外包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事先建立风险控制、缓释或转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先制定退出策略和供应链安全保障方案,并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持续收集服务提供商相关信息,尽早发现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

(二)明确措施和方法,在服务提供商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保障获取其外包服务资源的优先权;

(三)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的应急和灾备资源保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应急响应和恢复的优先级,原则上应为最高级;

(四)组织服务提供商参与应急计划编制和应急演练,至少每年在综合性演练或专项演练中纳入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商开展一次相关演练;

(五)考虑预先在银行保险机构内部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掌握必要的技能,以在外包服务中断期间自行维持最低限度的服务能力。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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