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控到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银行保险机构监控到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