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确保相关监控信息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三年。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确保相关监控信息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