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所列的有关措施,调度机构是唯一的行使职权的单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可以向调度机构提出要求或者建议,不可以超越或者代替调度机构行使该职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