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即有人事管辖权的同级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不予处分,与其所在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可以直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按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调度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控告和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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