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内容: (1)电量购、销办法; (2)电价和结算办法; (3)计量和考核办法; (4)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5)意外灾害的处理办法; (6)纠纷处理办法; (7)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条款。 (二)调度内容: (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按统一的规程、规章、规定施行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有关运行方式的条款; (4)按规定履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条款; (5)设备检修的条款; (6)布置和实施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 (7)编制和执行发电、送(受)电调度计划条款,该计划原则上应当能满足发电厂完成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电厂自身原因除外); (8)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9)违约责任和奖惩条款; (10)纠纷处理等条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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