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三十条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必须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三)已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六)远动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七)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经验收合格; (八)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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