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不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调整年、月度发电、供电计划指标时,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并与上述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 1、大、中型水电厂(站)水库实际来水与编制发电计划依据的来水预计相差较大; 2、火电厂的燃料库存低于规定的火电厂最低燃料库存量“警戒线”; 3、其他需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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