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发电设备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当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电网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电网,高值适用于小电网; 2、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当经电网管理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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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