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用电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分或者扣减(含不得留有缺口)。调度机构发现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时,应当立即报告计划下达部门,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超分者限期纠正;对于拒不纠正者,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有关调度机构不执行超分计划。 调度机构对因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而引起的超过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下达的用电计划用电的地区要实施限电,产生的后果,由分配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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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