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出的不违反《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传达程序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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