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受伤或者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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