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