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