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 (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 (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